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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人單位的工作制是朝九晚五,在此期間按時完成工作對我們來說也許并不難,但偶爾也需要自己加個小班才能把工作完成的更細致、更好。那么這樣的自愿加班能夠向用人單位索要加班費賠償嗎?今天和小編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案例回顧
小周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公司確定他的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并按標準工時制度支付他的工資待遇。工作期間,小周很勤奮,很多時候都是在下班后自愿加班,完成工作任務(wù)。一年后,小周表示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同時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內(nèi)的加班工資,并出示了延長工作時間的考勤記錄。不過,公司卻認為,對小周實行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公司并未安排其延時加班,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法院意見
同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yīng)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小周平時的延時加班,并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其自愿行為,并且,他在延時加班時,并未履行公司規(guī)定的加班審批手續(xù)。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續(xù)的延時加班工資,缺乏依據(jù)。
小貼士
我國現(xiàn)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fā)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