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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麗是北京某網(wǎng)絡公司員工。
2018年2月11日上午公司舉辦年會,高麗在游戲環(huán)節(jié),不慎與同事相撞致鼻子受傷,當時未及時就醫(yī),后由于病情加重,自行前往北京協(xié)和醫(yī)院就診,經(jīng)診斷為:鼻外傷,鼻骨骨折。
2018年7月24日,高麗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18年9月21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高麗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工傷。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2018年2月11日,高麗在公司組織的年會上擔任主持人,年會上組織了游戲項目,高麗遭受了鼻外傷、鼻骨骨折傷害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該傷害是否在上述游戲過程中造成一節(jié),現(xiàn)有高麗的陳述、涉嫌撞傷高麗的胡某的陳述、高麗提供的錄音等證據(jù)。因胡某也系公司員工,又與撞傷一事具有利害關系,其陳述之于高麗的陳述并不具有優(yōu)勢性。同時,公司對高麗提供的錄音又無其他相反證據(jù)予以否定。在上述情況下,人社局認定公司未盡到舉證責任具有相應的事實根據(jù),一審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人社局根據(jù)上述推定的事實,認定高麗所受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予以認定工傷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工傷決定書》認定錯誤,與事實情況不符。高麗所受傷害并非是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2018年2月11日,高麗在公司組織的年會上擔任主持人,在年會上組織的游戲項目,高麗遭受鼻外傷、鼻骨骨折傷害的事實。人社局依法履行受理、調(diào)查、送達等程序,依據(jù)上述事實作出《工傷決定書》,認定高麗所受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認定工傷正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公司認為高麗所受傷害并非工傷,但其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故對公司的上述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正確,本院應予維持。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