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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退休年齡入職還能建立勞動關系?
發(fā)布時間:2023-04-12 丨 閱讀次數(shù):

  2020.7.27裁定:超過退休年齡后入職可以建立勞動關系。


  侯愛蘭,女,漢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2016年10月10日(小編注:超過50周歲),侯愛蘭入職山東某蔬菜集團。


  2018年10月16日,侯愛蘭在工作中腿部受傷,就勞動關系認定問題與公司發(fā)生了爭議,官司一直打到山東高院。


  山東高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書本院認為部分:


  雖然侯愛蘭在向公司提供勞動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有證據(jù)證明侯愛蘭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yǎng)老保險。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guī)定,原審將方之間的爭議按照勞動關系處理于法有據(jù)。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魯民申4662號


  2021.1.28裁定:超過退休年齡后入職不能建立勞動關系。


  孫洪芳,女,1965年6月5日出生,2017年5月(小編注:超過50周歲)入職山東某鞋業(yè)公司,2018年12月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就勞動關系認定問題家屬與公司發(fā)生了爭議,官司一直打到山東高院。


  公司觀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其是否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仍繼續(xù)就業(yè)的,不屬勞動關系。


  家屬觀點:勞動者雖然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其與用人單位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并且(2020)魯民申4662號也是這么判的。(小編注:就是上面2020.7.27那個裁定)


  山東高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書本院認為部分:


  本院經審查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是雙方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的首要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孫洪芳與春雨公司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孫洪芳于2017年5月到春雨公司處上班時年滿51周歲,已超過《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yè)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涵義的復函》規(guī)定的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的主體范圍。且《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六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以及年滿十六周歲的在校學生的,應當與被招用人員訂立書面勞務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惫始覍僬埱蟠_認孫洪芳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由不能成立,其可通過確認二者之間的其他法律關系另行主張權利。


  此外,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家屬申請再審提交的三份生效民事裁判文書非典型指導案例,該三份生效民事裁判文書不足以推翻原判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本院依法不予認定。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家屬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1)魯民申27號


  2021.7.28裁定:超過退休年齡后入職還是可以建立勞動關系的


  楊文新,女,1968年1月6日出生,2018年5月(小編注:超過50周歲),楊文新入職山東某酒店管理公司,從事面案工作,雙方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


  2019年11月6日早上8時30分楊文新發(fā)生交通事故,就勞動關系認定問題與公司發(fā)生了爭議,官司一直打到山東高院。


  公司觀點:楊文新到酒店上班的時候就已經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女性50歲的退休年齡,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年齡。


  員工觀點:雖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guī)定,勞動關系成立。


  山東高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書本院認為部分: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審查的焦點問題是原判決認定小天庭酒店與楊文新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案中,楊文新到酒店工作時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其接受酒店的勞動管理及勞動報酬,符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立勞動關系成立。


  小天庭酒店主張楊文新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不應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但是我國現(xiàn)有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一方主體。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原審法院認定酒店與楊文新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1)魯民申6928號


  2021.10.19裁定:超過退休年齡后入職確實不能建立勞動關系。


  王振英,女,漢族,1969年1月16日生,2019年4月15日(小編注:超過50周歲),王振英入職山東瑞森木制品加工廠。


  2020年3月11日上午,王振英在從事廠里安排的工作時,被廠里叉車倒車時從背后致傷。雙方就勞動關系認定問題發(fā)生爭議,官司也一直打到山東高院。


  公司觀點:已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不能再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達到退休年齡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屬于勞務關系。


  員工觀點:勞動法沒有限制婦女農民工50歲以上參加工作的勞動權利,雙方建立的是事實勞動關系。


  山東高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裁定,以下是裁定書本院認為部分:


  本院經審查認為,對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能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雖然均無明確規(guī)定,但是在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中,相關行政法規(guī)以及涉養(yǎng)老保險等規(guī)章制度,卻并未將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務工納入勞動法律關系的保障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以及應當退休,不能再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


  事實上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如系新就業(yè)則無法辦理社保檔案,不符合我國關于繳納“五險一金”等相關規(guī)定的條件,如果司法裁判確立為勞動關系,則用工單位將面臨司法裁判確立義務難以履行的困境。


  勞動關系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法律關系領域,對于勞動關系的保護具有體系化、特定化的特征,涉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以及解除合同補償金等諸多勞動法律問題,不宜將各類社會用工關系全部納入勞動法律關系保護和調整的范圍。對于不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適用民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保護,并非其權利不能得以保障。


  根據(jù)《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已達退休年齡人員并享受了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yǎng)老金的,從事務工應認定為勞務關系。該規(guī)定并不能反推適用已達退休年齡人員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從事務工就應認定為勞動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對江蘇高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3號)規(guī)定:“關于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痹摋l僅是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進城務工農民工工傷認定的個案答復,不能就此推定超過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與用人單位之間系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并不屬于工傷認定的必然前提。


  本案申請人王振英于1969年1月16日出生,到瑞森工廠工作時間為2019年4月15日,已經年滿50周歲,由于已達退休年齡,二審判決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不能再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達到退休年齡后,初次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屬于勞務關系”,并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等的規(guī)定,本案并不存在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王振英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1)魯民申8269號


  大家看完四個案例,會發(fā)現(xiàn)這四個案例案情基本一樣,都是女職工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入職公司后發(fā)生傷亡,都因勞動關系認定引發(fā)訴訟。


  案例一中,高院觀點是:雖然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養(yǎng)老保險,所以是勞動關系。


  案例二中,高院觀點是:入職時年滿51周歲,已超過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的主體范圍,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不要看我院之前判的案例。


  案例三中,高院觀點是:我國現(xiàn)有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自然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一方主體,因此是勞動關系。


  案例四中,高院觀點是:不宜將各類社會用工關系全部納入勞動法律關系保護和調整的范圍。法律對于已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人員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以及應當退休,不能再成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因此認定雙方不建立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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