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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2008年4月30日,某餐飲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試用期為2008年4月30日至2008年6月29日,張某任廚師長。同日,雙方簽署員工薪資確認單,確認張某試用期月工資為3600元,轉(zhuǎn)正后月工資構(gòu)成為:基本工資1575元,崗位工資1575元,績效工資1350元,合計4500元。2008年12月29日、2008年12月31日,某殘影公司自行組織人員對張某進行試餐評定,評定結(jié)果為不及格。2009年2月10日,某餐飲公司向張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因張某兩次試餐評定不及格,某餐飲公司決定自即日起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張某將某餐飲公司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09年6月2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某餐飲公司給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000元。某餐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仲裁裁決。
【案例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否不采取緩沖措施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我所勞動法律規(guī)定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培訓或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方能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且不說某餐飲公司自行組織人員對張某進行工作評定的結(jié)果不具有客觀性,即使假定張某因此不能勝任某崗位工作,某餐飲公司也未對其進行業(yè)務培訓或調(diào)整到其他合適的崗位,故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