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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突遭車禍,不湊巧的是未搭乘公司的員工接送車。勞動部門認定為,但公司不認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勞動局撤銷。昨據(jù)南長法院透露:經(jīng)審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周某是錫城一家紡織公司的職工。去年3月18日下午6時,周某下班后搭乘同事的摩托車回家,途中不幸發(fā)生車禍,致使周某腦部損傷。去年年底,勞動部門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周某受到的傷害為工傷。但該公司不服,申請了復(fù)議,省勞動廳經(jīng)復(fù)議后仍維持了原裁定。
在審理中,該紡織公司辯稱,公司特意租賃了多輛大客車,專門用于接送員工上下班。周某未按公司規(guī)定,在接送車未來前便乘坐他人摩托車回家;另外,周某工作的車間的下班時間為晚8點,而事發(fā)當(dāng)天周某擅自早退,所以期間出了車禍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
法律上并沒有對職工上下班采取何種交通方式進行限制性規(guī)定,下班后如何回家,職工具有自主選擇權(quán)。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職工受到機動車傷害事故的,就認定為工傷。至于周某是否早退,紡織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周某不是在下班途中受傷的,該單位的考勤記錄也顯示員工下班時間具有彈性。因此,法院維持了周某的工傷認定決定。